微信掃一掃
近日,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一份2015年的魏某某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案件為(2015)固刑初字第100號。
判決書中顯示,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魏某某與合伙人楊某、凡某在固始縣方集鎮駐馬村建設磚廠,在未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磚廠就開始建設、生產。為了在磚廠違法用地、非法開采礦山、稅收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魏某某等人給予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固始縣國稅局、固始縣地稅局及方集鎮政府等部門工作人員財物,共計7萬元。
具體如下:
1.201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到固始縣國土資源局農監隊隊長丁某辦公室內,送給丁某現金1萬元。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如下:偵查機關從楊某手中提取的開支單;證人丁某證言;證人楊某證言;被告人魏建剛供述與辯解及光山縣人民檢察院對魏建剛所作詢問筆錄。
2.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讓其合伙人楊某在固始城關“東坡漁館”,送給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原礦管大隊隊長汪某(另案處理)現金1萬元。
認定本起犯罪事實的證據有:偵查機關從楊某手中提取的開支單;證人汪某證言;證人楊某證言;被告人魏建剛供述與辯解。
3.2010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在固始城關“盛世會所”門前的蓼城大道旁,送給汪某現金1萬元。
認定本起犯罪事實的證據有:偵查機關從楊某手中提取的開支單;證人汪某證言;證人楊某證言;被告人魏建剛供述與辯解。
4.2011年春節前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讓其合伙人楊某給時任固始縣汪棚鎮地稅所所長游某送現金1萬元。
認定本起犯罪事實的證據有:偵查機關從楊某手中提取的開支單;證人游某證言;證人楊某證言;被告人魏建剛供述與辯解。
5.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讓其合伙人楊某給固始縣國稅局段集分局局長趙某送現金1萬元。
認定本起犯罪事實的證據有:偵查機關從楊某手中提取的開支單;證人趙某證言;證人楊某證言;被告人魏建剛供述與辯解。
6.2011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到時任固始縣方集鎮鎮長張某辦公室內,送給張某現金1萬元。
認定本起犯罪事實的證據有:偵查機關從楊某手中提取的開支單;證人張某證言;證人楊某證言;被告人魏建剛供述與辯解。
7.2011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到固始縣方集鎮國土資源所所長易某辦公室內,送給易某現金1萬元。
認定本起犯罪事實的證據有:土地租賃協議;企業工商注冊信息;偵查機關從楊某手中提取的開支單;證人易某證言;證人楊某證言;被告人魏建剛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其形式來源合法,內容間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固始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判處被告人魏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為此,被告魏某某不服,上訴到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信陽中級人民法院改判魏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另外,知情人透露,其中一人現已經升任為商城縣副縣長,還有人官居原位未動。
無獨有偶,2023年1月29日,山東昌邑市,原濰坊護理職業學院招生就業處處長孫照國受賄罪案件雖已審結,最終孫照國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但那些行賄人員卻仍逍遙法外,其中原石家莊市匯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淑芳,在2011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間,為在實習學生住宿管理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11次非法行賄人民幣共計25.35萬,案發后,楊淑芳立即將法人代表變更為親屬楊占中,至今仍未發現被追究相關責任。
讓人不可思議,一個是老板行賄被判刑,受賄者不是高升就是在原位繼續任職;另外一個是公務部門人員受賄被判刑,未見行賄者被追究法律責任,令人不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于違法者的懲戒更需要平等。不管何人違法,其付出的違法成本、得到的懲戒應該都是同一力度。然而,在我國明確規定了行賄和受賄都是屬于違法的行為,受賄人被逮捕的情況下,行賄人也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這樣,才會讓全社會尊重法制,對法律有更多信任。